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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的商标法保护

2019-11-14 16:25:49   来源:信达商标   浏览:... 次
  商标只是一种标识,其生命在于持续不断的使用,商标法之所以要付出巨大的立法成本,绝不是为了保护商标这一纯粹符号,而是为了保护其承
  商标只是一种标识,其生命在于持续不断的使用,商标法之所以要付出巨大的立法成本,绝不是为了保护商标这一纯粹符号,而是为了保护其承载的商业信誉。合肥商标注册小编下面和大家一起来了解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的商标法保护。
 
  可见,未持续使用的商标未续展被注销,一年之后商誉视为不再存在,不予以保护符合商标法之目的。然而,有些注册商标未续展却一直持续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甚至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但商誉、商标与使用人、注册人的联系并未割裂,对这些商标不加以保护,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也对持续使用人不公平,不利于良好市场秩序的建立,有违商标法之立法本意。
 
  实际上,《商标法》第十三条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享有禁止混淆商标注册与使用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享有五年内撤销混淆商标的权利;第五十九条强调了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侵权抗辩权。
 
  上述规定都是持续使用但未续展商标可受保护的现行法依据。
 
  在实践中,相关判决也给予了现实依据。比如,在第1253401号“南微W及图”商标争议案中,北京高院认为:虽然因微分公司在有效期届满时未续展而失效,但是经过长期的生产经营,该商标已经成为该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微分公司在商标失效后未实质放弃该商标,该商标的影响力随着微分公司得在商标失效后的使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延续。注册商标的影响力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或者误认微分公司与上诉人之间存在某种内在的联系,从而可能损害微分公司的利益。因此认定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还有,商评委在第1534193号“远航Sailing及图”商标异议案件中也适用了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来保护注册商标未续展的商标利益。
 
  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在商标法无法保护之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提供了兜底保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若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与企业名称相一致,也可将其视为企业名称而受到保护。
 
  同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也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装演 ,或用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 、装演 ,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如果已形成知名商标或服务的特有名称、特有包装、装璜,即被赋予禁止他人不当使用的权利。
 
  不难看出,对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的价值,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受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全方位保护,不能简单认为不受保护,已经进入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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